技術移轉
技術推薦—非破壞性微波流速計
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之規定,因讓與或授權公司,學校發明人取得該公司股票(技術股)時,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,一經擇定不得變更。當發明人實際處分後,再依所得稅法申報課徵所得稅。
成功大學技轉育成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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